被告冯**。
罗*诉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诉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46800元,约定年息1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0月底左右,被告告知原告由于经济困难,无钱偿还本息。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在2016年12月17日前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800元,并按年息一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主体身...(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