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
杨**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的委托代理人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诉称: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一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10月底左右,被告告知原告女儿由于经济困难,无钱偿还本息。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在2016年12月17日前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按年息一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