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依据在案的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及证人证言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营销服务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某乙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福州(准)区域/福州某某湾项目12月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并无原件,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异议,二审法院以某甲公司表述的“双方存在过磋商”来认定行销派单报价确认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完全曲解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某乙公司提交的《活动类验收即价格核算单》《活动类车辆验收单》及所附照片等证明材料,均无某甲公...(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