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判决郭**承担本案的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郭**违约在先,向祁**称不再承包15,000亩土地,一审法院认定祁**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022年11月份,祁**与郭**就其承包龙泉村一千晌即15,000亩土地一事达成合意。郭**于2022年11月14日向祁**交付承包一千晌即15,000亩土地的定金10万元。祁**在收到定金后,联系案外人谭**、裴新华流转本...(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