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6029.1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罗**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8697.50元、罚息5389.15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4月12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罗**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120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在继承吴*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的第1、2、3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权属罗**、罗**、吴**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罗**答辩意见,我认可原告的借款本金,但我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等搞不清楚,钱是我借的。
被告罗**答辩意见,一、罗**对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毫不知情,该借款合同关系与罗**无关。本案中,与某园湖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是被告罗**、罗**和吴*...(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