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江县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宝购物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2024)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一审判决中关于“……仅约定了李**的义务、责任及金宝购物中心对李**的要求,并未明确金宝购物中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事项、责任和义务”的表述,明显是评价性语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中就开始采用评价性语言,是为了违法裁决作铺垫,显示了一审对李**利益的倾向性。事实是我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多年,李**在一审庭审中给予了承认。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多年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枉顾事实,对案件事实视而不见,任意判决,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证明。第二,一审判决认为“2019年金宝购物中心西门北侧外开间在取暖期间发生严重的供热质量问题”也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政府改造供热管网,不等于供热有严重质量问题,李**一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供热有严重质量问题;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文书还有5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