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22)黑06执****号之一解除限制高消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中院办理的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5月17日,大庆中院作出(2022)黑06执****号限制消费令,对某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措施。2024年5月28日,原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向大庆中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大庆中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或仲裁期间,债权债务尚在审查确定期间,某某公司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并非法律禁止行为。许**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司经营能力的下降,不易认定为直接影响公司债权债务的履行,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实。结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依照《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