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赵*,女,汉族,1987年9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县。
上诉人河南昌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昌某公司违法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昌卓房地产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也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昌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昌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赵*辩称,昌某公司的上诉没有理由和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昌某公司和赵*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劳动关系起止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7年7月26日。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昌某公司向赵*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关于经济赔偿金有劳动合同及解除...(本文书还有4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