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原依安县某某厂、某某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刘*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1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原依安县某某厂负责人吴**、某某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葛**与依某自1986年8月至2005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葛**自1986年8月23日林甸县技工学校焊工工种毕业,被分配到依某工作,担任水箱工,一直工作到2005年5月份依某整顿,现单位统归某某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管理,葛**到外地江苏工作至今。政策规定1996年之前视同缴费工龄,在原单位工作期间(1996年至单位破产时2005年5月份)没有为葛**交纳社会保险,至今单位和个人也未能补缴。葛**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受原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原...(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