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内蒙古某某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王**、通辽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6日立案后,依被告王**申请,追加袁**为本案被告;依被告通辽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内蒙古某某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罕、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日格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内蒙古某某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王**医疗费45333.32元、住院伙食补助2900元(100元×29天)...(本文书还有18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