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医院赔偿王**更换残疾用具费用117,100元,假肢更换期间的误工费3,750.30元(125.01元×30天)、护理费3,700.80元(123.36元×30天)、伙食补助费1,500元,总计126,051元。2、某某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诉某某医院、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某某医院赔偿残疾用具费55,040元,如产生后续残疾用具费、假肢更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应费用,王**可另行主张。故王**在更换假肢后,提起本次诉讼,王**在夜市出摊,按照2023年批发零售业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护理费。
某...(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