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男,197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男,1956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男,198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陶**,男,196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罗**、钟**、周**、陶**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23)桂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立约定金合同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该司法解释专门释明了“为担...(本文书还有5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