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在本院安平人民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2023年8月3日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居间服务协议》;2、被告王**、张**连带退还原告预付的50000元居间费;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计划承接郴州科创园**栋装修项目工程,委托被告王**进行居间服务。经沟通后,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王**作为乙方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不可撤销的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居间费32万元,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的真实资料,如期让甲方进场施工,负责协商公司与甲方签订内部管理协议,甲方先预付50000元居间费,开工后2天内一次性支付居间尾款。并约定如未办成委托事项,一次性退款。被告张**在...(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