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7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4月1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3.65%×1.5=5.475%)计*,暂计至2024年8月9日为17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原告承接被告厂内通铺混凝土工程,2021年7月2日,被告微信写道“剩3万齐是吗”,原告回复“3.4万”,被告回复“叮了4...(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