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黄**诉被告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黄**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首付款10716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购房首付款10716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依法计算至被告还清购房首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一、该项目位于陆川县城南新区,九州路南,官田路东,土地使用证为陆国用(2014)第0******号,土地使用面积为30313.6平方米,项目核准名称为中浩龙腾学府一期(**楼);二、原告购买的房屋为**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35.4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3928.84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532161元,建筑结构为框架剪力墙;三、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四、项目进度...(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