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偿还其在原告处办理的信用卡1(卡号:xx********)截止2025年1月1日欠款本金31624.02元、利息8371元、违约金480.78元,共计40475.8元;信用卡2(卡号;xxxxxxxxxx)截止2025年1月1日欠款本金95900元、利息13372.9元、违约金395.79元、分期手续费2048.09元,共计111716.78元。以上152192.58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25年1月1日起至上述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发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