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23)黑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姜**给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09313.26元;2.上诉费用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2000年12月15日,姜**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望奎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用望奎宏***小区**栋**号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后姜**陆续归还所借款项,2004年4月21日,姜**到望奎县建行城市信用社(借款办理行)归还借款时发现该信用社已撤销,导致姜**还款无门。2004年6月21日,中国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获得某某支行不良资产资格,后某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某公司,上述两笔债权转让姜**均不知情,没有任何公司向姜**催要过,姜**在办理借款时,借款合同中载明了姜**的通讯地址,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债务催收方式送达任何文件,某某公司称已经通过黑龙江日报对债权催收发布公告,但姜**对此并不知情。2.某某公司要求姜**支付逾期利息等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姜**承认尚欠借款本金的事实并同意归还,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后续利息,姜**不同意返还,某某公司明知姜**的联系地址情况下不进行催要反而通过姜**无法获悉的方式进行登报公告,...(本文书还有5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