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黎**、合肥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顺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前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前进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吐鲁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黎**、被告人保前进支公司、人保吐鲁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顺运输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432.51元;2、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在...(本文书还有3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