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6日,原告父亲王*经被告业务员冯*晶介绍,与被告签订了p25080*****20038号保险合同。主险:少儿平安福(1166)、附加长险:附加少儿重疾,保险期间均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分别是40万元、40万元,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当日原告交付了保险费7331.77元。2016年6月23日,原告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目前已花去医疗费约30万元。后原告到被告处提请理赔,被告却以原告的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认为,原告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赔付原告保险金80万元;2、被告赔付原告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1.2万元、重大疾病陪护保险...(本文书还有4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