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晋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1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4)晋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请求或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事实和事由:再审申请人王*1对案涉车*、车*及房屋是自2023年11月10日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5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财产抵顶给再审申请人王*1、被申请人某公司两个民事主体,本案的车*及车*属于再审申请人王*1、被申请人某公司共有,再审申请人王*1在2024年3月向晋城市城区法院提起案涉车*、车*及房屋共有物分割之诉,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晋05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属于新证据,在一审开庭后人民法院出具),将本案财产分割为“***小区一期**号楼两层**个商铺,财产编号为x7、x8、x9、x11、x1***小区一期**号楼地下**层车*28个,,财产编号分别为4027、4028、4030、4031、4032、4033、4034、4035、40...(本文书还有5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