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支付原告医疗费2384.22元、护理费1624元(116元/天×14天,石膏固定2周)、误工费9000元(4500元/月×2个月)、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8008.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李*驾驶皖n×××××号小型客车,沿翡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翡翠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南侧50米附近...(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