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和孙**与被告烟台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暨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和孙**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15%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141198元和丧葬费7357.05元,共计148555.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患者范昌学的父母。患者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四肢活动不灵,言语不能,在烟台毓璜顶医院行颅脑ct诊断为“脑出血”,给予“开颅脑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手术恢复期后于2021年12月8日入住被告处做康复治疗,12月10日7时50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8时48分宣布临床死亡。经烟台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故被告应...(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