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南车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具有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村东山荒地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南车门个体各种经营土地有偿使用费协议书》无效;3.被告王**对原告的承包土地停止侵权,排除妨碍;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1日,原告弟弟于振喜与原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南车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南车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村将东山荒地1亩承包给于振喜,承包期30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3...(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