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郭*因与被申请人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3)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请求: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一)一审判决以郭*未提交书面借用合同为由认定不存在借用关系无任何法*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没有任何法*、行政法规规定免费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原被告双方借用房屋时采用口头合同方式,完全符合法*规定。郭*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立即向原告郭*返还位于汝州市北侧自西向东第一套房产”和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案由均可以证明,本案一审起诉时,郭*系以物权所有人身份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本案审理的焦点应当...(本文书还有4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