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高**、吴*与被告某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第三人高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高**、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628705.707元[(804690+42078+1383.01+50000)×7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0日早上,死者高**停同村的村民需要田地浇水让高**停帮忙通上电,由村民高某丁搬梯子,高**停沿梯子上去查看,发生触电事故掉落倒地,不醒人事,村里人帮忙打120急救电话,被救护车就近拉往许昌某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早上7:18分宣布死亡。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383.01元。尸体已火化。经现场查看,发生触电事故线杆的电线是从另一个线杆上的电表上引出来的,而电表上没有安装...(本文书还有4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