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医院应赔偿黎**1143481.89元。2.判令某医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3月10日,某残疾人联合会向黎**签发残疾人证,记载黎**为多重残疾人,肢体、智力残疾,残疾等级壹级。直至本案庭审,黎**仍无法站立、行走、进行正常语音表达,身边随时需要有人固定照看,黎**的客观病情上存在出院后至定残前护理的必要性。故定残前的护理费应当按照150元/天的标准,从2015年6月26日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金额共计为438150元(150元/天*2921天)。定残后的护理费如按照10年主张,金额为547500元。
二、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未对医患沟通及医方诊疗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就认定某医院承担35%比例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变相地减轻了某医院的过错责任,损害了黎**的合法权益。结合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失与不足,应当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更为适宜。(一)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医疗知识及实践,超越普通人...(本文书还有5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