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4日20时许,在汝州市xxx烧烤城附近,被告人白某某等人饭后路过张某某车前时,与张某某产生口角,发生打架,白某某将张某某额头、鼻子打伤。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3月20日,白某某与张某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张某某不再要求追究白某某任何法律责任。白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风穴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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