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535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因生意急需资金,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借给张**2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5年6月6日借给张**2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李**作为张**的保证人。经原告多次催要,张**于2016年1月16日偿还利息及本金100000元,2016年2月3日偿还利息及本金60000元。扣除已偿还部分,2016年2月3日以后,被告还下欠原告2015年6月1日借款本金103598元,2015年6月6日借款本金250000元。后原告再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