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胡**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东莞市聚萃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原告入伙被告所有的东莞市聚萃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翠阁公司),被告称公司只有其一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000元,原告入伙出资168000元占公司40%的股份,公司的经*管理由被告负责,被告每个月都会告知原告公司的经*情况。2015年6月30日,被告邮发给原告一份公司的财务概况表,概况表显示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公司每月都有盈利,总盈利120553.9元。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邮发了公司3月至8月份的收支明细表,明细表显示,公司一直属于亏损状态,截止到20...(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