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四川某某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四川某某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来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负责拉光缆、爬杆架线、工资为每月50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微信支付,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8日,原告在大化县江南乡架线过程中触电不慎摔伤,被送到大化县某某医院,经诊断为:l2椎体破裂性骨折并椎管狭隘、右侧骨翼、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左侧第2肋骨折、双肺挫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治疗后13天出院。医疗费被告已支付,但并未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