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85年5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西林县。
再审申请人西林县某某社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林县某某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西林县某某公司入股西林县某某农业发展中心发展冬种马铃薯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只约定了某某公司出资入股90万元,没有约定某某中心出资金额,不符合共同出资的合伙法律关系。案涉《合作协议书》没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内容,也没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因此不具备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名为合伙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某某中心与何**应连带返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