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1年12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再审申请人扶绥县某某小组(以下简称某某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小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是依《分配方案》取得土地分配款,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分配方案》的表决、分配款造册、集体成员资格审查公示均没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因2021年4月23日会议决定领到107000元土地分配款,该会议决定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撤销。2.《分配方案》第五条第3款“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中的“的”字是“及”字的笔误。从《分配方案》通过至今,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16人及此前起诉的邓某玲等24人能否获得土地分配款,都按统一标准执行,即户口迁出本村多年包括农转非,长期不在本村生活、劳*,不再以原来的承包地作为生活来源的人员,均不能享受土地分配款。退一步来说,即使不考虑笔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事实...(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