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广*融某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被上诉人未经人与上诉人协商就从2022年2月开始把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从2650元降至1720元,被上诉人在2022年8月1日强迫上诉人在《员工调薪通知单》上签字,但自始至终上诉人都是不认可调薪一事的,双方并不是基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签署了《员工调薪通知单》,所以原判据此认定双方已就薪酬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是错误的,导致原判进一步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向上诉人足额支付工资。(二)《广*融某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仓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广*融某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方案(试行)》及《广*融某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三份规章制度均因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法定程序而导致无效。被上诉人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上诉人降薪、停发绩效是违法的。原判应当认定案涉三份规章制度无效而没有认定是错误的,导致原判进一步错误认定被...(本文书还有5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