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俊强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本案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共计1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以资金周*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日期为2021年底前,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提供了该笔借款。2023年7月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仅还1000元,余19000元未还。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