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某甲医院(以下简称襄阳市某乙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襄阳市某乙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25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当期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截至2021年3月17日的利息为963471.2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1月24日以27526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1%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2月20日,以当期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欠款2652630元、2013年2月6日欠款3691020元、2013年3月7日欠款2191020元、2013年3月28日欠款1691020元、2013年6月4日欠款1091020元、2013年9月16日欠款501020元、2013年11月15日欠款101020元、2014年2月6日欠款1139410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审计结算总价计算当期欠付工程款,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9日,原告与襄阳某某军工医院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襄阳市某某中心综合楼。2013年2月6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襄阳某某军工医院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迟迟未结算、付款,原...(本文书还有7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