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岩市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原审被告曾**、黄**、厦门市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5)闽0203民初****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龙岩市某某公司上诉称,本案存在股东使用“0元转让条款”转让股权的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确定为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而非“股东出资纠纷”,不适用公司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龚**辩称,本案不是公司或者股东主张基于协议的抽逃出资,而是龙岩市某某公司基于具有对世效力的章程和工商信息主张的抽逃出资,应维持...(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