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某乙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厦门某甲公司上诉称,对《付款协议》不知情也未签字盖章,签字人陈*某不能代表其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对其无约束力。案涉《不锈钢采购合同》第八款约定由甲方厦门某甲公司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确定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厦门某乙公司答辩称,陈*某...(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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