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4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被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安仁县××镇××栋××房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16日,被告人何某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苏仙区××附近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18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何某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3台、5g广电卡969张、红豆电信豆卡188张、oppo手机2台、苹果手机5台、猫池2台、一体机电脑2台、无线网卡1个、新酷卡软件加密卡3个、银行卡5张、酷派手机1台;扣押了被告人刘*苹果手机1台,上述物品均随案移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于2024年8月28日帮助其退赃人民币17714.5元。...(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