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辨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办理的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不是张有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原告的承诺书2份;3、原告证明1份;4、被告通知1份。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办理的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述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支付购房款,被告办理的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合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还款计划书1份;2、收据1份。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且已实际支付购房款。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