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陆**、冯**、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冯**、陆**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陆**承担还款责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30000元,利息146700元(自2023年12月3日至2024年9月3日,以16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计9个月,利息9个月×16300元=146700元),合计1776700元;要求利息按照月利率1%标准延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要求冯**和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被告陆**因买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630000元整,后某告陆**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始终未还,2023年12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陆**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被告陆**尚欠原告本金1630000元...(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