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已付购房款利息60102.57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8月1日,原、被告就蓟州区湖西路西侧、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室房产买卖,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1276843元,被告于202...(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