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共计502天)房款利息47137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03月12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蓟州区湖西路西侧,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楼**单元**室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878020元被告应于2023年7月17日前交付房屋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时间交付房产,直到2024年11月28日才交付给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延期交房已付房款利息为维护原告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请贵院,望判如所请某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了...(本文书还有2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