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11月26日的违约损失54529.2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在天津市蓟州区××路××街××号楼××的楼房,总房款1101601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缴纳各种款项的义务,而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房产...(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