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逾期交房的利息48841.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996575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蓟州区××号楼××号的房屋,被告应按照购房合同第三条约定于2023年7月17日之前将验收合格得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支付首付款,并依照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