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俊强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邹**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01911元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0191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邹*与被告邹**合伙做林木买卖生意,在合伙期间,合伙业务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部分资金,被告出具两份《欠条》给原告收执,第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邹*荣某木山钱伍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56155元*)邹**(签名)”;第二份《欠条》内容:“砍那某岩...(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