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与被告宝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的法定代理人刘*2、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宝鸡市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李*月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医疗损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等12项经济损失,合计51874.02元【宝鸡市某医院门诊费:220元,宝鸡市中医医院门诊费:1016.14元,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费:15元,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费:386.10元,西安交通费:155元,北京交通费:2991.09元,北京住宿费:2086元,鉴定费(医疗事故):2000元,司法鉴定费:800元,宝鸡交通费70.5元,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费:7934.19元,护理费:32400元...(本文书还有3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