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田**、刘**、海林市山市供销社第二门市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5月13日,曹*撤回了对海林市山市供销社第二门市部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刘**共同返还曹*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5,800元(利息从2014年6月29日计算至2025年3月29日止),本息合计45,800元;2.判令田**、刘**按月利率1%标准继续支付自2025年3月30日起,至尚欠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田**、刘**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9日,田**、刘**以经营海林市山市供销社第二门市部购买化肥缺少资金为由,从曹*...(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