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以450元为基数,共计2700元,及支付逾期未还款利息按上述利息基数计算,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莫**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莫**从2025年3月1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分向王**偿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3.要求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24年9月1日,被告因某项投资临时用于周*,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分,并承诺半年内偿还。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24年9月1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