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照片、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顺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黄某顺与事故车主曾某东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