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新干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干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干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主张权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干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干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维修劳务费2065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维修差旅费、人工费10779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产品货款17670元。共计49099元。后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维修劳务费2065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品维修技术出差费用3000元、机票费用830元,合计3830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产品货款20804元、11台产品差价及翻新费用900元,合计21704元。共计4618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本文书还有4117字未显示)